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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BT建设方式及其相应对策

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BT建设方式及其相应对策

作者:朱树英 宋仲春 来源:未知出处

[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BT、BOT、BOO等建设方式与带资承包的联系及区别,禁止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建设方式的现实意义及处理原则。

[关 键 词] BT、垫资、带资承包

前 言

2006年1月4日,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 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同时指出,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该通知,唯独没有指出建设BT方式是否适用该通知。那么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可以采用BT建设方式呢?笔者认为,BT建设方式与BOT、BOOT、BOO等建设方式存在区别,对BT建设方式从融资模式角度分析与带资承包没有本质区别,BT建设方式的本质就是承包单位全额垫资进行建设,根据《通知》的精神,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BT建设方式。

为此,本文将主要从BT建设方式的本质;禁止政府投资项目使用BT建设方式的现实意义;并着重从《通知》颁布前已经立项BT项目的处理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从融资角度分析,BT建设方式的本质就是承包人全额垫资。

(一)BT建设方式的本质是建设资金的有条件延迟支付。

1.BT的运作模式的目的是项目融资。

当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方式时,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建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建筑商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建筑商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2.BT的法律特征。

(1)从投资角度看,BT是一种融资模式。BT项目的资金均是投资人用自有或融资来的资金投入的,政府部门在BT项目建设并移交前,并不投入任何资金。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使得建设项目不被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政府部门通常要求投资人本身具有施工资质即通常投资人为建筑商,建筑商是国际通行提法,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施工企业,其在BT项目中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建设工程实务中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 2)BT建设方式较多地只应用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且需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目前在我国,BT建设方式通常应用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由于采用BT方式进行建设,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人(建造商)需要拥有BT项目的承包权,因此,政府的许可仅指允许带资承包建设。

(3)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建成后立即有偿转让。BT只需要投资者将项目建成而不需要经营,项目建成后,由政府部门支付本息采取回购方式来获得项目的所有权,投资者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合同收入。

(二)从融资角度分析,BT与承包商带资(垫资)没有本质区别,其本质就是全额垫资。 按照四部委《通知》的规定,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笔者认为,从前文对BT建设方式的含义及特征来分析,BT建设方式在融资模式上与承包商带资(垫资)没有本质区别,其本质就是投资人(承包商)全额垫资。可以从以下两种情况来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BT项目的投资人本身就是建筑企业时。

在BT项目的投资人本身就是建筑企业时,整个BT项目建设的全部或主体部分由投资人自己全部垫资建设,分包出去的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的价款也全部由投资人先行垫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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