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信用社小微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小微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小微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农信社小微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农信社小微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
第六条经济组织小微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
(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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