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
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25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规定,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鲁价涉字第94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一、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 资产评估 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一:
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收费行为。
省外资产评估机构来我省执行相关业务,其服务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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