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
总装备部、财政部颁发
(装计[2006]1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国防科研与武器装备发展,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国防科研试制费由总装备部归口管理,主要用于装备的预先研究、研制以及与装备科研有关的技术基础工作,分为装备预先研究经费、装备型号研制经费和装备技术基础经费。
第四条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国防科研项目研制进度实施“里程碑”拨款,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第五条国防科研试制费实施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工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分工
第六条财政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审批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拨付国防科研试制费;
审批国防科研试制费决算;
参与制定国防科研价格管理办法;
检查、指导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
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总装备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汇总编报和下达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
办理经费的请领、划拨,进行会计核算;
组织国防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
汇总编报和审批决算,报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归口管理国防科研价格工作;
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检查、监督研制单位合同经费的使用情况;
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制定本部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编报和执行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按照合同对经费进行管理;
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合同,办理经费的请领、划拨、结算,进行会计核算;
负责本部门国防科研项目节点经费的考核、财务验收工作;
按照合同规定对乙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编报决算,报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负责分管装备科研价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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