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12 条
原创2016-01-13陈枝辉审判研究
本期天同码,节选自《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担保卷》“抵押”主题下“抵押权实现”部分内容。
规则摘要
01 . 资产重组过程中,应以原债务的接收方为主债务人
资产重组过程中,承接债务的接收方应承担原企业债务的偿还责任,并不受重组过程中抵押名义登记主体的影响。
02 . 银行迟延行使抵押权造成损失扩大免责的特殊情形
贷款到期后,债权人迟延行使抵押权,造成债务人违约损失包括利息损失等的扩大部分,其无权要求债务人赔偿。
03 . 对案外人已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财产,法院可处分
对于他人享有抵押权的执行标的,法院可在保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同时,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
04 . 放弃优先受偿权转为借款关系,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享有对破产财产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嗣后又通过协议转为对第三人的借款债权的,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05 . 债权人有权依合同约定放弃留置权选择行使抵押权
债权人依约选择放弃留置货物而行使抵押担保权,担保人对该选择权约定明知或应知的,不免除其担保责任承担。
06 .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有权在被担保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未完成或届满,抵押权不消灭。
07 . 同一抵押权人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顺序抵押应按债权比例清偿,先到期债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将抵押物价值超出先到期债权部分预留并提存。
08 . 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
《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09 . 抵押权未经审判程序确认,仍应在执行程序受保护
抵押权人虽然在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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