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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综字[1996]1号

1996-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

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

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

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

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

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

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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