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全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敦促全体干部和教职员工真正树立服务教育发展,服务学生成长,促进教育进位争先,当人民满意的教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局局属各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全体干部和教职员工。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处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收入纳入区教学成果奖励基金,用于教学成果奖励。各学校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和空岗补缺量化考核方案。
第四条本《办法》由局党组、纪检监察室、作风办组织协调实施,局机关各科室依照各自权限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细则
第五条各校领导和教职员工必须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和座班制。凡迟到、早退和擅离工作岗位的,第一次警示提醒,并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00元;第二次诫勉督导,并扣奖励性绩效工资500元;第三次,通报批评,并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元;四次以上全额扣发半年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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